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审批部门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