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安全等标准,满足适龄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功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