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建成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住宅用地出让前,应当根据居民住宅区规划条件、建设规模,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将所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纳入土地出让价格,专项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成本计算和收缴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与首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