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入学(园)需求,按照布局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