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病及其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预测地方病流行情况、危险因素消长趋势,提出地方病防治对策,开展防治效果的考核评价,并将相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