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监测情况,划定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