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监测情况,划定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