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病防治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编制发布地方病防治核心信息和宣传材料,增强地方病防治意识和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