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地方病的监测、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