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病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