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十七条有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当配合做好线索调查、信息录入、建立档案、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和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将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等地方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做好地方病患者诊断治疗、信息报告工作,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