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病信息化建设,将各病种监测信息纳入全民健康信息化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规范地方病信息管理,促进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