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病信息化建设,将各病种监测信息纳入全民健康信息化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规范地方病信息管理,促进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