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