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小餐饮和小食杂店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