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小餐饮和小食杂店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三)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