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