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二)检查食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及管理制度。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