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七条有效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一)具备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三)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