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名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