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名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