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需要保存的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