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一)使用伪造的新品种权证书与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新品种权的证书、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