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新品种权证书与权号;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新品种权的证书、权号;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