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申请办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地点、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

(二)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结构及安全性能的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