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本章规定的审批权限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前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普通国道、省道的,应当征求公路事务性机构意见;涉及收费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予以许可的,办理许可手续;不予以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