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采石、取土;

(二)堵塞、填埋公路排水设施;

(三)损坏公路标志、标桩等设施;

(四)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五)摆摊设点、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六)搭棚建屋,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洗车点;

(七)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