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采石、取土;(二)堵塞、填埋公路排水设施;(三)损坏公路标志、标桩等设施;(四)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五)摆摊设点、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六)搭棚建屋,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洗车点;(七)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