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