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或者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