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电信业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并协调解决电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