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四章 电信服务与电信用户权益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电信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停止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违反前款规定的商业性电话或者商业性电子信息的举报、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发现违反前款规定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应当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