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从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提名的人选不是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先任命其为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任命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可以在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的时限到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主任、院长、检察长为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