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条有效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罢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