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罢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