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工作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其工作机构撤销或者本人去世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由提请人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