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