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建设单位、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