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利用免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取费用,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己用,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由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