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县(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