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负有停车场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