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县(区)住建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