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县(区)住建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