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只售不租拒绝出租,将未处置且空置的业主共有停车位不优先出租给本住宅小区内业主或者将多余停车位出租给本住宅小区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市、县(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