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用途、缩小使用范围或者改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或者违法施划停车位的,由市、县(区)住建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