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验收的,由市、县(区)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