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定期评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可以依法增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相应区域的停车位已经满足需求的,应当及时减少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的,应当保障交通畅通,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增减变化情况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