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五日内向县(区)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