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停车引导和停车场标识、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名称、管理制度、服务项目、使用时间、泊位动态、收费依据和标准、停车人义务、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在停车场内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停车泊位线、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保持停车设施及其交通安全标志、标线正常使用和运转;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环境卫生等制度,维护车辆停放以及出入秩序,发现火灾、盗窃、抢劫、可疑车辆、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配发统一服务标识;
(六)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并提供发票;
(七)按规定为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