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逐步建立居住区域停车认证优惠制度。住宅区域内的停车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业主可以在居住地就近范围内向县(区)住建部门申请政府投资设置的公共停车位享受优惠价格。

住建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即时认证,同时将认证的信息上传智慧停车平台。

获得区域停车认证优惠价格的停车人按照区域停车认证优惠价格付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得拒绝。

居住区域停车付费可以采取包月、包季或者包年的方式。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