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停车场的管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既有住宅小区内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征求应急救援部门意见后,可以在本小区内空置场地、业主共有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施划的停车位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出行和生活。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和管理由本小区内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