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出售、出租、附赠停车位应当如实登记。

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业主要求建设单位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满足本住宅小区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停车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住宅小区以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业主对空闲的停车位可以对外出租并享受相应的收益。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