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辖区内的住建部门备案。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