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专用停车场由所属产权人负责经营管理,产权人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的,依照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