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有关单位、市民的意见,在道路畅通的前提下,可以在非主要道路依法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