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停车位底数规定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停车场用途、缩小使用范围或者改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施划停车位。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