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住建部门依法办理施工手续。已经办理施工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停车场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