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住建部门依法办理施工手续。已经办理施工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停车场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